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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在中国的民众,都中国信用记录比较耳熟能详,但是国外信用记录,你知道吗?可能很多用户并不是很清楚,在此,我们就来看看他们有哪些区别。

 

    大部分的用户都应了解,个人信用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有两种形式,即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信用制度非常重要。中国个人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仅为5年。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仅有《征信管理条例》,而中国信用记录一般保留5年。

    而国外信用记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类型。在此,我们就举几个例子看看这些国家的信用记录情况。

    1、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征信模式:美国信用报告的机构是艾奎法克斯、益百利和环联主导的消费者征信行业。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更15部。美国信用记录一般保留7年。

    2、欧洲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登记系统”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1970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77年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如德国和奥地利只要求报告正面信息(贷款数据),葡萄牙只搜集负面信息(违约和逾期记录),比利时和法国的家庭征信登记系统只搜集负面信息。

    3、日本的会员征信模式:日本采用行业协会为主建立的信用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目前日本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即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其他征信机构的实力和规模与这三家机构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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