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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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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信用经济已经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引领时代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的助推器,并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职能优势,而且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产品质量更有保证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的基本登记状况,还能知道企业是否曾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消费者通过了解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 况,并根据自身消费需求自由支配选择权,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所购商品也将最大限度获得质量保障,而且可以大大节约消费者 选购商品所需的时间成本。

不可否认,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企业。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假冒产品的仿冒水平 也越来越高,增加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正规企业维护自身品牌的成本。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 力,也不利于企业创造出更多质优价廉的商品来满足消费者的日常需求。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最大限度地完善了信用约束机制,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企业消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惠及普通百姓。

消费诉求更易实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的登记、备案及监管信息将予以公开,普通消费者均可以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校正企业发展方向,重塑信用价值理念,使企业更加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以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减少消费争议或纠纷,保持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反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消费者正常消费诉求的实现。实际消费过程中,特别是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因对所购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满意而提出更换或退货的情况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而言,目前网络消费纠纷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增加,具体情形也千差万别。在产品保持完好和法律规 定的更换或退货时间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够“愉快”地满足消费者的正常要求。有些经营者以产品已过退货期、产品表面出现划痕及“产品一经售出, 概不退货”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虽然经工商部门调解,多数消费争议得以解决,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对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

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旦企业因消费争议而被消费者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如消费者的举报情况属实且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 以处罚,处罚信息将直接计入企业的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这对于企业诚信经营无形中起到了督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端正解决消费纠纷的态度,认真对待消 费者的每一件诉求,这对于消费者实现正常诉求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公示系统亟待完善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彰显了党和政府维护社会“诚信”的坚定决心,但诚信社会并非一蹴而就。笔者认为,从制度角度,尚需在三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扩展失信惩戒范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公示,这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企业由管理者、 负责人进行管理运作,企业的灵魂仍旧是自然人。在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机制以外,应当将失信惩戒范围扩展至负有主要责任的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等人员,以彻底斩断失信者重回市场的通道或途径。

第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繁多,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量大、日常维护任务艰巨,如何保障录入信息及时准确,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第三,确立差别化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应该本着相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有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类似信息一旦公开将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 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可以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差别化公开制度。允许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工商部门审查,确认内容合法且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商业秘 密,可以批准不予公开。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做好企业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民无信不立”。企业是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一个人都树 立正确的价值观,企业也将实现公益与利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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