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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江苏省、湖南省、四川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上述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信用信息的首次采集周期为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评价结果,并组织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各类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涉及试点省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及信息反馈。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核查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严格实施分类监管。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本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信用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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