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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实质上是按照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管制或干预程度划分的几种价格。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房地产价格方面,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可见,从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管制或干预程度来划分,可将房地产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价格,所以估价应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所以估价结果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所以估价结果应以政府定价为准。例如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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