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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更大程度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共提出五方面十七条具体措施。主要包含信用培育工作的开展、经营主体年报便捷度的提升、建立信用监管包容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及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信用培育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加强守信经营指导,还要开展失信警示提醒,在经营主体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此外,要大力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场景的创建,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公示系统(山东)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涉企信用信息,增强企业行为透明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通知》明确要建立信用监管包容机制。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惩戒过程中,实施信用惩戒缓冲措施,对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推行“首违不罚”措施,对首次未年报的经营主体,在法定年报截止日3个月内补报的,不予罚款。

政策文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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